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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于问题

文章出处:高西宅立体停车 已有次个人浏览并咨询 打印 发表时间:2017-03-05 00:02

谈及这一问题,需先对停车场施行分类。在这处,作者将停车场分为:

1、公共好处类:如政府扳机、公园、公立医院存在的地方地的停车场。大家知道得清楚的路边电子计时表停车场虽带有经济活动目标,但也应纳入此类为宜。

2、非公共好处类:是指由个人、公司投资,以经济活动好处或赢利为目标的停车场,又可以分为经济活动组成一套、住宅组成一套(含地下、露天、架空层)、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等。

经济活动组成一套以及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产权问题较为明确,即按“谁投资,谁得到好处”的原则,产权应归进展商或产权人全部。住宅露天停车场的产权问题也较为容易 解决。依据计划,区内的道路属计划组成一套用路,归区内总和业主并肩享有,而小区内的露天停车场其实是以占用区内的道路或其它组成一套设备作为代价的,因为这个露天 停车场的产权及收益应归区内总和业主全部。架空层停车场产权也曾引动纠葛,福州市曾发生海景花园业委会起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典型案件的例子。业委会觉得,架空层所附着 的牌楼和土地运用权已被总和业主买走,该架空层停车位照理应该归总和业主全部。应当说,业委会的理由不很充分。在有明确凭证证实架空层平面或物体表面的大小未被分担费用给各业主 时,应确定地认为为归进展商全部。

车辆停放合约设立刻的法律关系

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时车主和停车场打理者双边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是一个争辩较大的问题。到现在为止主要仍然保存论和租赁论两种观点,那里面以保存论稍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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