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5年内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
近日,福建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之外,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 据悉,截至2015年底,福建全省机动车853.4万辆,其中汽车418.23万辆(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但公共停车泊位仅44万个。停车设施供给不足问题日益凸显,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影响交通通行,制约了城市环境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意见》提出,将引导利用既有广场、公园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客运首末站、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收储地块等建设多层停车库,鼓励原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鼓励合理利用居住区地下空间,对既有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不足的可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库,对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居住区周边街巷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满足居民过夜停车需求,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 《意见》明确,到2020年前,福建省级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除新开工工程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外,对建成投用的公共停车设施(不包括路内停车泊位)给予每个5千元的补助,但列入PPP项目或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企业发债贴息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补助。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全额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意见》规定,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换乘停车设施等配建比例还可适当放宽),主要用于各类便民配套服务,并可以设置广告位,确保社会资本投资回报。 《意见》还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编制,支持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差别化收费,加强综合管理,全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和使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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